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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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法制化水平,省公安厅起草了《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9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到:杭州市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邮编310000)。

  (二)通过传真方式发送意见。传真:0571-87286204。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9月17日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

  管理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型活动安全要求》(GB/T33170-2016,以下简称《安全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具体范围按照《条例》第二条执行。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遵循“管理强度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管理措施与风险防控相匹配”的工作原则,先行评定安全管理等级,再对应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前,应自行或委托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按照《安全要求》的第一部分规定对活动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明确活动可能面临的“极高”、“高”、“中”、“低”安全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并符合《安全要求》。

  鼓励倡导承办者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活动。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根据承办者提交的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结合工作实际,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活动的安全管理等级。

  安全管理等级对应安全风险的“高、中、低”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其中,“极高”安全风险的活动因其安全因素极为特殊,不适用本规范的安全工作规范规定。

  公安机关对具有特定风险因素的活动可直接评定为相应安全管理等级。

  (一)“一级”安全管理等级:活动涉及敏感国家,或活动内容涉及政治敏感因素的;安全风险较高,易引发人群拥挤踩踏事故风险的活动。

  (二)“二级”安全管理等级:无相关敏感信息,但本身社会关注度高、热度高、规模大的活动。

  (三)“三级”安全管理等级:社会关注度不高、无敏感信息的活动。

  第六条 公安机关在评定安全管理等级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第七条 公安机关确定安全管理等级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告知承办者,承办者应根据公安机关确定的安全管理等级,落实相关安全保卫措施,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安全管理等级进行调整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承办者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调整。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承办者未按照安全管理等级及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应当要求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承办者应当严格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对此进行复查。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承办者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及制作安全工作方案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承办者应通过“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安全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承办者根据不同的安全管理等级,积极投保公众责任险,以分散和转移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承办者或自行委托的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交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明显降低或夸大活动安全风险的,致使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发生严重偏差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实施部门或承办单位,应参照本规范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本规范试行期间,各地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安全管理等级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附件1_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等级对应安全措施.docx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型活动安全要求》(GBT33170-2016)第一部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