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管工作职责(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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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级公安机关监管工作职责

  省公安厅保安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全省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公安部有关保安服务的政策法规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全省保安服务监管工作规范;

  (二)指导全省保安服务监管部门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核发、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统一制作全省保安员证;

  (四)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五)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六)依法查处有必要由省厅直接办理的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重大案件;组织、协调查处跨省、市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重大案件;

  (七)指导全省保安协会建设;

  (八)指导和组织开展全省保安服务监管民警、保安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九)指导全省保安服务监管部门做好保安服务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评选表彰省级先进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优秀保安员;

  (十)指导、管理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十一)接受有关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督办各地投诉、举报案件;

  (十二)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区市公安机关监管工作职责

  设区的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有关保安服务的政策法规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保安服务监管工作规范;

  (二)指导全市保安服务监管部门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材料;

  (四)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备案;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及其跨设区的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备案;

  (五)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补办保安员证;

  (六)依法查处有必要由市局直接办理的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重大案件及跨县(市、区)的案件;

  (七)指导和组织全市保安服务监管民警及保安从业单位、培训单位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指导全市保安服务监管部门做好保安服务宣传工作,组织评选表彰先进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优秀保安员;

  (九)指导全市保安服务监管部门做好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十)指导全市保安协会工作;

  (十一)接受有关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督办本地投诉、举报案件;

  (十二)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级公安机关监管工作职责

  县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有关保安服务的政策法规和工作部署,及时制定保安服务监管工作规章制度;

  (二)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派出所做好保安服务监管工作;

  (四)协助受理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及其跨设区的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备案及档案资料保存等有关工作;

  (五)协助做好保安员考试及核发、吊销、补办保安员证等有关工作;

  (六)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案件;

  (七)指导和组织开展本辖区保安服务监管民警及保安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做好保安服务宣传工作,组织评选表彰先进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优秀保安员;

  (九)指导、督促各派出所及辖区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有关保安服务管理信息的采集、录入;

  (十)指导保安协会工作;

  (十一)接受有关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本地投诉、举报案件;

  (十二)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派出所监管工作职责

  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有关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有关保安服务的政策法规和工作部署;

  (二)对辖区内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掌握辖区内保安服务活动的基本情况;

  (四)协助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身份审查、指纹和影像采集;

  (五)协助做好保安员考试及核发、吊销、补办保安员证等有关工作;

  (六)协助受理本辖区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

  (七)督促辖区内保安从业单位及时更新和维护保安服务有关信息,落实保安员信息采集、录入;

  (八)依法查处本辖区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案件;

  (九)接受有关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本地投诉、举报案件;

  (十)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